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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伤他人 无因管理人需担责

  本报讯(记者 吴枋宸 通讯员 吴海啸) 流浪狗咬伤他人谁担责?近日,福鼎法院成功调解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4200元。

  2024年4月,纪某步行经过李某屋外附近时,被狗咬伤,后纪某前往医院接受治疗。纪某认为该狗虽系流浪狗,但李某在其居住的屋外为狗搭置简易小窝,并对流浪狗进行喂食,且未对狗进行约束,应对其受伤承担责任,遂诉至福鼎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1952.21元。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走访、向派出所调取当事人报案时的执法视频,了解双方矛盾突出点后及时组织调解,但因双方文化水平较低,李某又系低保户,极难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官通过多方联系,了解到李某侄子愿意出面帮李某与纪某进行协商。承办法官遂与纪某进行释法说理,并计算损失,最终纪某同意和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提醒:在当前社会,很多公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动恻隐之心,施以援助。但是,爱心收留他人遗弃、逃逸的流浪宠物,将在爱心收养人和宠物主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流浪的动物长期脱离人类控制,随处觅食,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没有约束措施,很有可能造成伤害事件。爱心人士不应仅仅从行善角度考虑自己的行为,还应充分认识到流浪动物的危险性。本案中,李某作为爱心收养人因该法律关系的建立需对流浪狗造成纪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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