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枋宸 通讯员 任婧) 近日,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闪婚”又“闪离”产生的彩礼纠纷案件。
据悉,林先生和陈女士经人说媒认识,双方一见钟情,交往一个月后便结婚了。但好景不长,一个月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爆发争吵,决定离婚。之后,林先生将陈女士诉至法院,双方就彩礼问题发生激烈争吵。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为缔结婚姻给付陈女士的彩礼13.3万元,系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属于彩礼,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法院考虑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具体情况,酌定陈女士返还9万元。林先生给付的礼饼钱、衣服钱、面钱及猪蹄、烟、糖不属于彩礼,依法不予返还。林先生给付陈女士端午节见面礼和过节费,系赠与行为,对其要求返还的诉求不予支持。林先生要求陈女士返还父母礼金及订婚见面礼,证据不足,均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陈女士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