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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假烟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报讯(记者 朱灵塬 通讯员 袁菲) 近日,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柘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裁定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查查明,今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代驾群结识“娥姐”,“娥姐”要求其帮忙运输假烟,在高额报酬诱惑下,陈某某应允。3月11日晚,陈某某按照要求驾驶小型轿车,将一批卷烟从福建省云霄县运输至浙江省临海市某村。次日3时许,途经沈海高速复线柘荣县东狮山服务区时,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和柘荣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13.122万元。

  经办检察官表示,烟草在我国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许可私自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草制品且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柘荣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帮助他人非法运输烟草制品,构成非法经营罪,因被告人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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