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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东侨某涉气企业承担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费7000余元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东侨分局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与辖区某涉气企业磋商赔偿事宜。

  2022年5月,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涉气企业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被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今年9月被上级部门列为国家第四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之一。市生态环境局东侨分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委托专家进行评估,本案该公司需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000余元。

  磋商会上,生态环境部门对损害调查情况、专家意见等进行说明阐释,并宣传了《民法典》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的法律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普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经磋商,该公司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赔偿义务,且就履行方式、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

  □ 章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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