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余根坤 通讯员 余汕康) 12月2日,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农贸市场及超市的“生鲜灯”更换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对2家未更换“生鲜灯”经营户进行当场警告并发放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再使用“生鲜灯”将属于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者将被警告或处罚。
本月起,我市全面落实新规,进入“生鲜灯”重点整治阶段,市市场监管局和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少数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经多次劝导仍然漠视新规的经营户,依法落实惩戒措施。执法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考虑销售者、消费者利益诉求,加强过渡期宣传和自查,积极引导经营者主动更换照明设施,以“人性化”措施提升监管“温度”。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违反‘生鲜灯’相关条款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商家及时整改提升,并加强宣传力度,鼓励商家认真执行,共同护航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