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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台山公园入口违停成“顽疾”》追踪:违停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5月10日,记者走访了解到,本报此前多次关注的镜台山公园路口小车违停的问题,相关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通过增设隔离栏、强化保安巡逻劝导等方式,违停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不过,通过隔离的方式既显得有点“笨拙”,也不美观,隔离栏虽然隔断了车辆的违停空间,但也隔断了畅通路,只是权宜之计。

  对于公园道路管辖权问题,此前,交警直属二大队表示对公园内部道路无管辖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蕉城区政协委员、福宁律所律师冯从福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认定公共道路的核心在于是否允许不特定社会公众通行。镜台山公园路口道路允许不特定社会公众通行,应属于‘道路’范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执法权。”冯从福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既然有法可依,交警部门应该强化对该路段的管理。营造美观畅通的交通安全出行环境,一方面,交警部门可以通过增设监控探头等科技手段,强化对路面的管理;另一方面,驾驶员也应该提高个人意识,按规定停车,根本上杜绝违停行为。

  □ 本报记者 张文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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