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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小贴士】

  商户、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广告宣传“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标识口号,或者为消费者人民群众和消费者使用现金设置歧视性不便条件。

  □交通银行宁德分行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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