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枋宸 通讯员 曾瑞正) 一幼儿园公众号配图不当被诉侵权,法院认为非商业运营仍需赔偿。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0元,最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福鼎某幼儿园每周在其微信公众号更新菜谱,方便学生家长了解孩子们的饮食,并从网上平台搜集各种图片作为配图使用。端午节来临之际,该幼儿园在图片平台网站下载了一张主题为“粽子”的图片,并附以我国粽子发展历程的文字用于宣传。图片所有权人赵某发现后,向福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8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遂联系双方进行调解。承办法官针对该幼儿园经营者的疑惑,耐心向其解释擅用图片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及相关法律规定。幼儿园经营者意识到自身侵权行为的错误,表示在后续公众号的运营中,将注意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情况。赵某也表示幼儿园使用图片系为了宣传我国传统饮食文化,并非有意用于商业运营,同意降低诉求金额,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法官说法:近年来,新媒体蓬勃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屡见不鲜,切勿认为网络来源不明就可随便使用,删除即可免责。新媒体发稿应严格把关,牢记先授权、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