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寿宁县大安乡的吴某某通过网络贷款渠道,认识“张经理”,对方以提升贷款额度为由,要求“包装”银行账户流水。吴某某听信对方说法,便提供名下银行卡,为网络非法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目前,吴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关规定,对吴某某处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1000元。
诈骗步骤分析
1.发布广告,引诱上钩。诈骗分子冒充银行人员或网贷机构,利用“低利率”为诱饵,引导客户添加“客服”微信。“客服”便发送贷款额度审批“假链接”给客户,要求客户按照系统步骤进行贷款审批。
2.制造由头,诱骗信息。客户完成“假链接”中贷款审批的相关步骤后点击提交,系统自动弹框“由于您的流水综合评分未达标,导致银行限制无法到账,需要提高流水才能给您安排放款”。随后“客服”诱导客户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卡号及密码),免费帮助客户包装账户流水提高贷款额度,并承诺迅速发放高额贷款。
3.利用账户,非法转账。客户提供名下银行卡给骗子使用,骗子使用其银行卡进行诈骗及非法转移资金等,导致客户银行卡为涉案银行卡,客户本人为涉案人员。
风险提示
个人银行卡流入诈骗分子手中,会成为实施诈骗的工具,不仅会被银行拉入黑名单无法办理贷款,还会因为涉嫌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等措施。
□ 左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