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于今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涵盖木拱廊桥的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以及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等各方面。
木拱廊桥承载着悠久的历史记忆和深厚的人民情感,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我市被誉为“中国木拱廊桥文化之乡”,现存60年以上的木拱廊桥52座,其中,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20座。而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还被列入《人类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保护好、管理好木拱廊桥意义重大、势在必行。该《条例》的实施将为我市加强木拱廊桥的保护与管理,促进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传承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突出强化制度保障,明确政府职责。构建我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框架,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木拱廊桥安全责任、风险评估、预防性保护修缮等机制,并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多元经费保障机制,设立木拱廊桥保护专项资金。特别是在建立健全木拱廊桥安全长效机制方面,《条例》明确各县(市、区)政府要逐一制定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整治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常态化巡查检修和结构稳定性专项技术监测等工作,筑牢安全底线和防线。
《条例》规定强化整体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对木拱廊桥保护实行名录制,对属于文物的木拱廊桥,在国家、省级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作了细化规定;对采用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建造、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尚未被认定公布为文物的其他木拱廊桥,也将其纳入保护范畴,避免因时间的流逝而损毁、灭失。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将木拱廊桥保护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由于木拱廊桥并不是孤立存在,其周边环境要素也是历史文化的组成部分。《条例》要求对纳入名录的木拱廊桥实施整体性保护,逐一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工程建设应当与木拱廊桥相协调,不得破坏木拱廊桥的历史风貌。
《条例》重视强化文化传播,全面护桥守艺。支持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培养,规定政府应当做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工作,构建好技艺传承体系。同时,结合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核心技艺和相关知识主要通过传习所传授和施工进行实践这一实际,《条例》要求政府应当开办博物馆、展示馆、传承基地;木拱廊桥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有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代表性传承人任技术顾问;鼓励采用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新建木拱廊桥,属于公益性的木拱廊桥可以给予财政奖补;鼓励出资认修、认护、认建木拱廊桥,吸引更多人参与该技艺的传承和实践,营造有利的传承发展空间。
此外,《条例》还规定政府要充分挖掘木拱廊桥文化资源,推动木拱廊桥观光、体验、休闲、研学等多种形式的旅游项目,促进木拱廊桥文旅文创融合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考古调查、勘察测绘、文化价值研究等工作,从而推动全社会形成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动局面。
《条例》要求强化宣传教育,严格法律责任。明确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普及木拱廊桥知识,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为保障木拱廊桥的安全,《条例》禁止实施以下行为:在木拱廊桥上吸烟、焚烧祭祀品或者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等;擅自拆除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在木拱廊桥上安装、敷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木拱廊桥保护标志、界桩界标;在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上刻划、涂污或者任意张贴广告等。同时,针对上述行为均设定了相应处罚条款。
□ 本报记者 苏晶晶 通讯员 周泰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