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薇 通讯员 高腾涛)明明有偿还能力,却企图转移财产以达到不还款的目的,被执行人耍的“小聪明”最终令自己身陷囹圄。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拒不执行判决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文有期徒刑二年。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福鼎法院陆续受理多起被告人王某文作为民事被告的案件,涉及标的本金合计24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人均未履行法定还款义务,相关债权人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人王某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告人王某文未向法院主动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甚至在明知其本人在法院负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存在他人名下的钱款通过他人银行账户转给他人,拒不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文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被告人王某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法官提醒: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法院将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应主动将自己的财产情况(执行前一年)、工作生活、住址信息即时向执行法院申报,自觉将名下财产(不限于车辆、房产、公司股权、企业分红、租金收入、征地补偿等相关收益)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并进行公平清偿分配,该措施不仅保护各方债权人权益,还能帮助债务人及时清结法定义务,减少非必要的支出,解除各类执行强制措施等(限高、失信、冻结、查封)。本案中被告人未向法院主动申报财产情况,在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采取“隐名”“代持”等手段,藐视司法公信,规避强制执行,蓄意隐藏、恶意转移财产,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将本是民事纠纷“主动”升格成刑事案件,得不偿失,悔之无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