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萍、刘建忠 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等职务请求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陈萍、刘建忠因选派担任乡村振兴指导员,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陈萍辞去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刘建忠辞去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