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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检察院:

深化依法能动履职 精准打击洗钱犯罪

  金融安全关系国家安全。

  近年来,宁德市检察院在反洗钱工作中,紧盯主体联动、案件质效、诉源治理等要素,实现精准打击洗钱犯罪,助推社会治理。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起诉洗钱犯罪案件32件,主动深挖追诉漏罪洗钱犯罪,推动追赃挽损343万余元,始终保持打击洗钱犯罪的高压态势。

  加强协作联动  汇聚打击合力

  2022年2月,全市首例毒品犯罪“自洗钱”案在蕉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莫某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及没收部分财产。蕉城区法院院长王锦熙担任审判长,蕉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黄清满出庭支持公诉,该案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审理,庭审活动智慧、高效,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该案侦办伊始,侦查方向为贩卖毒品。由于涉及毒品“下线”较多,涉案冰毒达80多克,侦查人员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值班检察官决定举行会商进一步讨论案件。期间,检察官就案件可能存在“自洗钱”行为提出大胆推测,为侦查人员提供了新的侦查方向。并就侦查重点、侦查方向、证明标准等方面与侦查人员深入交流,引导督促公安机关补查对认定案件是否构成“自洗钱”的关键证据“银行流水”,促进完善证据链条,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追诉洗钱犯罪。

  全市首例毒品犯罪“自洗钱”案成功告破是检察机关不断完善侦查监督,积极探索协作配合机制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宁德市检察院充分借助“外脑”,联合法院、公安、人行等单位制定《共同打击洗钱犯罪协作备忘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提前介入、账户查询和资金管控快速反应、会商研讨等机制。在洗钱犯罪线索排查、案件证据固定等关键环节上,该院不断强化部门联动合作,在资金穿透、账户监测、可疑交易研判等工作中获取技术支持。持续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全市公安机关全覆盖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就洗钱犯罪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深化共识,凝聚反洗钱工作合力,共同织密筑牢洗钱犯罪防控网。

  与此同时,为了从源头上治理洗钱犯罪,有效防控风险,宁德市检察院根据案件办理情况,主动牵头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单位召开全市打击洗钱犯罪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梳堵漏洞,分析研判当前反洗钱形势和要求,及时总结实务问题、规律和经验,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和执法司法尺度。充分发挥检察能动履职作用,积极构建洗钱违法犯罪惩防机制,通过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检察建议,有效推动消除洗钱违法犯罪中的风险隐患。

  落实“一案双查”  深挖犯罪线索

  2022年5月,寿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项某某“自洗钱”犯罪案件,在寿宁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全面采纳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判处刑罚。

  寿宁县检察院在审查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中认为,犯罪嫌疑人项某某通过收购、租用等方式,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22张,用于工作室“跑分”,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同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决定对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起公诉。

  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发现项某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使用其母亲与姐姐的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其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所获得的收益,此行为可能涉嫌“自洗钱”犯罪。承办检察官遂向寿宁县公安局移送犯罪嫌疑人项某某涉嫌“自洗钱”的犯罪线索,并实时引导侦查人员及时固定证据,案件取得突破,最终对项某某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提起公诉。

  据介绍,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规范范围后,宁德市检察机关以该类案件办理为切入点、突破口,加大“一案双查”审查力度,注重办案实际效果。在审查每一起上游犯罪案件过程中,同步审查涉案财物去向、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督促公安机关追查涉案资金来源去向,确保不遗漏洗钱犯罪线索。

  2021 年以来,通过“一案双查”“同步审查”方式发现并移送洗钱犯罪线索70条,目前已追漏起诉洗钱犯罪6件6人,每起案件均被法院认定构成洗钱罪并作有罪判决。2022年上半年,全市检察机关集中开展洗钱罪线索摸排“回头看”行动,对近年来全市办理的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七类上游犯案件进行摸排,通过承办人自查、交叉评查、部门研判等方式,逐案深入排查,认真分析研判,将线索移送相关部门。截至目前,公安机关通过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已立案侦查7件7 人,有效拓宽洗钱线索来源渠道。

  抓实宣传引导,深化法治教育。“一直以来,宁德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探索典型案例编撰,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宁德中心支行梳理撰写20个典型案例,汇编成册。并综合运用传统和新媒体以及现场普法等多种方式,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开展反洗钱工作宣传,向群众普及常见洗钱犯罪手段及其社会危害性,形成震慑、警示作用。”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 本报记者 朱灵塬 通讯员 冯梅英 郭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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